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6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6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張允桓
被   告  蕭政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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