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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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00號0樓被告
乙○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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