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告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玉玫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奕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