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37號原告 許淑芬 被告 呂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05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秉賢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