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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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6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棍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