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52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8年6月4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至同年7月22日屆滿(期間末日為週六假日,遞延2日),乃聲請人遲至109年2月4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