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玫茹 等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丁**之人別資料。
二、原告若係欲委任 陳柏勲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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