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華信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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