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原名楊蓁
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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