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3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原名楊蓁
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