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蕭隆泉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萬元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
第85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9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850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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