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之2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事件,經
查,本件依原告98年5月26日提出書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為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為每月定期給付
之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以原告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10年期間之原告主張月薪額之總合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併計其第2項聲明中非
屬薪資之請求金額32,644元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3,752,6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
1,990元外,尚應補繳36,2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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