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913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業已依程序辦理退貨,並經特約商店及業者顛峰電信收取相
關手續費之情,有退貨明細單一件附卷可查;原告雖主張未收到
顛峰電信之退款資料,但被告既已依規定辦理退貨,其不利益自
不應由被告負擔,因此原告訴請被告繳款,依法即非有據,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