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王秋霜 律師被告甲○○
己○○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戊○○住台北縣○○鎮○○路○○○巷○○弄○號四樓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巷○○弄六之二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中華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就系爭土地分割後價值之差異及各分配應補償之金額鑑定完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王秋霜律師聲請稱,本件系爭土地兩造主張之方案均有就系爭土地劃分區位定價以作為分割及補償依據之問題,須俟鑑定機關鑑價後始能確定,為此聲請在鑑定報告作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後,認有需要,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以中院洋民橫八十六重訴七字第一八0九二號函請中華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鑑定。從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德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