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672號債權人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鈦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鈦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退票理由單②補正聲明事項內容(聲請狀前開內容為空白,以釋明是否要請求利息及年息為何)③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④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此項通知已於98年10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債權人僅補正聲明事項內容,迄今仍未補正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依據,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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