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7年度偵字第9693號、98年度聲沒字第462號),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969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前揭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賭博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693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233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前揭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至8頁、第11頁),且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偵訊供稱在卷(見警卷第4頁、偵查卷宗第7頁)。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傳真機│3台││├─┼────────┼───┼──────┤│4│計算機│1台││├─┼────────┼───┼──────┤│5│帳冊單│3張││├─┼────────┼───┼──────┤│6│簽注單│19張│97年6月17日│├─┼────────┼───┼──────┤│7│簽注單│27張│97年6月19日│├─┼────────┼───┼──────┤│8│總支數速見表及中│27張││││裝倍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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