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70號

聲請人慶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壽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OH.CHOIRULHUD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聲請人僅繳納500元,尚應繳納250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1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