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80號

聲請人 葉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婉秀 (原名 廖倚瑄廖瑾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與提出之本票原本7紙票面總金額不一致,請分別陳明票號157703、157704、157705、157706、157707、157708、157709本票7紙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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