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80號
聲請人 葉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婉秀 (原名 廖倚瑄 、 廖瑾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與提出之本票原本7紙票面總金額不一致,請分別陳明票號157703、157704、157705、157706、157707、157708、157709本票7紙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