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英杰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英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