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杜蕙如 失蹤人 杜建宏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杜建宏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地:高雄市○○區○○路○○○巷○號)於92年4月20日出境後,未再回台,行蹤不明,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除戶)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甲○○之入出境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前科紀錄表、健保勞保資料、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均未見甲○○存在之紀錄,有上開本院查詢表件及機關回覆函文在卷足稽,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