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告 蔡明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兆民馬玉娟于新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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