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兆豐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晴方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上訴人 簡鴻森 即森寶電氣衛生材料行
朝枝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3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