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23號原告 柯孟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240,000元、資遣費50,000元、特休未休薪資20,000元、年終獎金3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0,000元(計算式:240,000元+50,000元+20,000元+360,000元=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8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3元(計算式:7,270元-4,847元=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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