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而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惠芬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