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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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銘鴻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