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5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60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5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法矯字第099900227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李春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