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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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0年重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分別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46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529號上訴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2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3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曾淑華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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