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5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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