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44號聲請人 羅志剛 相對人 羅固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 羅邵擎 」之記載應更正為「 羅劭擎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