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社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瑞福 、 柯炎華 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58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