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1號上訴人爐旺工程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己○○
乙○○戊○○兼法定代理人甲○○
丁○○上訴人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9,350元,應繳裁判費73,22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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