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王玉琳

相對人郭 陳富美

郭靜純

郭芬如

郭恩良

郭恩銘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氏翠

相對人 郭子萍

柯郭和

郭枝敏

郭桂真

郭桂寬

柳秀香

柳惠國

柳惠源

柳惠保

柳木龍

柳碧雲

周永景

邱慧芬

邱進豐

邱文賓

郭森勝

郭森都

郭金鐘

郭麗紅

郭乾嶺

郭乾答

曾聰永

曾琪豐

曾惶業

曾淑雯

曾聰願

曾奉櫻

曾奉女

吳郭末

郭蘇有

郭仲程

郭琬瑩

郭照旺

郭照明

郭春桂

郭春香

黃崇欽

黃豐元

黃國安

郭淑櫻

郭書青

郭添信

林崇賢

林崇聖

林秀霞

林招治

林秀美

郭炎燈

郭進有

郭成全

郭宗仁

郭宗義

陳幸周

蕭麗真

郭居男

郭清太

郭麗香

郭秀茹

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到場之費用、法院選任律師為特別或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旗簡字第98號判決確定,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分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於收文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惟相對人逾期並未提出或表示意見。

㈡、另經本院調卷審查,依本院111年度旗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納之訴訟費用,如後附附表一計算書所示。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確定為如主文所示,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由聲請人預繳

複丈費

24,2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鑑價費

7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99,160元

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附表二:各共有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郭陳富美 、郭靜純、郭芬如、郭恩良、郭恩銘、郭子萍、 柯郭和子藍郭枝敏 、黃郭桂真、郭桂寬、柳秀香、柳惠國、柳惠源、柳惠保、柳木龍、 周柳碧雲 、周永景、邱慧芬、邱進豐、邱文賓、郭森勝、郭森都、郭金鐘、李郭麗紅、郭乾嶺、郭乾答、曾聰永、曾琪豐、曾惶業、曾淑雯、曾聰願、曾奉櫻、曾奉女、吳郭末

連帶負擔

15/120

連帶負擔12,395元

2

郭蘇有、郭仲程、郭琬瑩、郭照旺、郭照明、孫郭春桂、 柯郭春香 、黃崇欽、黃豐元、黃國安

連帶負擔

1/160

連帶負擔620元

3

郭書青、郭淑櫻、郭淑娟、郭秀茹

連帶負擔

1/160

連帶負擔620元

4

郭添信、郭蘇有、郭仲程、郭琬瑩、郭照旺、郭照明、孫郭春桂、柯郭春香、黃崇欽、黃豐元、黃國安、郭書青、郭淑櫻、郭淑娟、郭秀茹、林崇賢、林崇聖、林秀霞、林招治、林秀美

連帶負擔

1/160

連帶負擔620元

5

郭炎燈

262/1000

25,980元

6

郭進有

30/720

4,132元

7

郭成全

487/12000

4,024元

8

郭宗仁

253/1440

17,421元

9

郭宗義

1/72

1,377元

10

陳幸周

30/720

4,132元

11

郭蕭麗真

1/640

155元

12

郭居男

1/640

155元

13

郭清太

1/640

155元

14

郭麗香

1/640

155元

15

王玉琳(聲請人)

549/2000

27,219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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