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王玉琳
相對人郭 陳富美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氏翠
相對人 郭子萍
柯郭和 子
藍 郭枝敏
黃 郭桂真
周 柳碧雲
李 郭麗紅
孫 郭春桂
柯 郭春香
郭 蕭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報酬、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到場之費用、法院選任律師為特別或訴訟代理人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旗簡字第98號判決確定,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分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於收文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惟相對人逾期並未提出或表示意見。
㈡、另經本院調卷審查,依本院111年度旗簡字第98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納之訴訟費用,如後附附表一計算書所示。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確定為如主文所示,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由聲請人預繳
複丈費
24,2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鑑價費
7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99,160元
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附表二:各共有人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郭陳富美 、郭靜純、郭芬如、郭恩良、郭恩銘、郭子萍、 柯郭和子 、 藍郭枝敏 、黃郭桂真、郭桂寬、柳秀香、柳惠國、柳惠源、柳惠保、柳木龍、 周柳碧雲 、周永景、邱慧芬、邱進豐、邱文賓、郭森勝、郭森都、郭金鐘、李郭麗紅、郭乾嶺、郭乾答、曾聰永、曾琪豐、曾惶業、曾淑雯、曾聰願、曾奉櫻、曾奉女、吳郭末
連帶負擔
15/120
連帶負擔12,395元
2
郭蘇有、郭仲程、郭琬瑩、郭照旺、郭照明、孫郭春桂、 柯郭春香 、黃崇欽、黃豐元、黃國安
連帶負擔
1/160
連帶負擔620元
3
郭書青、郭淑櫻、郭淑娟、郭秀茹
連帶負擔
1/160
連帶負擔620元
4
郭添信、郭蘇有、郭仲程、郭琬瑩、郭照旺、郭照明、孫郭春桂、柯郭春香、黃崇欽、黃豐元、黃國安、郭書青、郭淑櫻、郭淑娟、郭秀茹、林崇賢、林崇聖、林秀霞、林招治、林秀美
連帶負擔
1/160
連帶負擔620元
5
郭炎燈
262/1000
25,980元
6
郭進有
30/720
4,132元
7
郭成全
487/12000
4,024元
8
郭宗仁
253/1440
17,421元
9
郭宗義
1/72
1,377元
10
陳幸周
30/720
4,132元
11
1/640
155元
12
郭居男
1/640
155元
13
郭清太
1/640
155元
14
郭麗香
1/640
155元
15
王玉琳(聲請人)
549/2000
27,219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