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16號聲請人 陳金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再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聲請人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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