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97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龎笠中
被 告 國際獵人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淳池
人 板橋戶政事務所)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