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馨瑜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文貞
相 對 人  鄭懷宥
兼 法 定
代 理人  鄭品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
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
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
29年抗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損害賠償,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縣員林市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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