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進勝 等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
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
可資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
第666號裁定足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信託登記
予以塗銷,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原
告主張之債權額6,845,726元計算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惟
原告尚未查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交
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
、實價登錄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①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4。
②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4。
建物-新北市○○區○○段○○○○○號(門牌:新北市○○區○○
路○○○號),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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