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張初江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9,7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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