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芳選任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芳選任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