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蕭再福 被告香港商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富華 被告 董方 仙翌即董方 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600,000元+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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