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謝春樹 被告正欣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吳張淑惠
吳嘉修 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