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信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威士卡及萬事達卡之消費款,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僅有「滙豐銀行信用卡金卡/普通卡申請表」一份,並無威士卡及萬事達卡之申請書,且核其內容,亦無任何載有該信用卡金卡/普通卡申請表即為威士卡及萬事達卡之申請書,尚無從推知聲請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