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淑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之未還本金金額係為新臺幣(下同)38,724元、遲延費為290元,然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則載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5,492元及其中35,109元部分...」,顯為誤繕,應確認並更正之。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賣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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