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44號上訴人楊○皊(詳真實姓名及住址對照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少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童秉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