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原告 趙榮貴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潭子頭家厝郵局法定代理人 吳江曜 訴訟代理人 徐惠敏 被告 林吉堂林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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