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44號原告 李少梅 訴訟代理人 余承庭 律師被告 賴柏祥
蔡俊賢 游家齊
何宗倫
劉家成
周聚業
陳○豪
楊○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被告莊○宇
莊○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