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語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11時11分辯論終結,並諭知於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50分宣判後,因告訴人 高葛橙 與被告江語寧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進行調解,且排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續行調解, 爰命 再開辯論。
三、又本案定於113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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