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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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花蓮高 爾夫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 訴訟代理人 張祐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0年3月16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財團法人花蓮高│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2月20日│42,300元│DA0000000│040-031-│││爾夫俱樂部│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 許志勝 │美崙分社││││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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