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38號再審原告 劉宸樺
3樓再審被告 劉仁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詹佳佩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石牌路一段39巷80弄8號1樓房屋(兩造共有全部)、基地台北市○○區○○段3小段230地號土地(兩造共有1/4),再審被告於原審起訴時之價值為:4,014,800元【計算式:179,800元(房屋課稅現值)+130,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8平方公尺×1/4=4,014,
800元】。
二、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石牌路一段39巷70弄4號3樓房屋(兩造共有全部)、基地台北市○○區○○段3小段260地號土地(兩造共有1/4),再審被告於原審起訴時之價值為:5,230,116元【計算式:140,100元(房屋課稅現值)+137,568元(公告土地現值)×148平方公尺×1/4=5,230,
116元】。
三、上述不動產之總價值為:新臺幣9,244,916元。上述不動產為再審原、被告平均共有,即4,622,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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