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98號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勝 (原名: 黃慶順 )、 簡鳳珠 (原名: 黃簡碧芬 )、 黃寶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永勝(原名:黃慶順)、簡鳳珠(原名:黃簡碧芬)、黃寶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05,04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約定分期付款期數、還款日期及期數暨本金、未還期數暨本金、總金額等。
四、請提出完整之動產抵押申請書、主管機管核備之公文函影本。
五、請提出完整之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
六、請提出動產抵押的物明細表、標的物所有權證明書影本
。
七、請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八、本件債權證明文件若係本票,請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九、本件債權證明文件若係借據,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敘明係違反契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