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碧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詩婷
陳儀銖 陳弘奇 陳霈臻 江鈞悅 江松峰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江念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3,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