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郭佩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65,3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
等情,業據其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契約書、攤還收
息紀錄查詢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以
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24 日
書記官